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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买房的惠州人赶紧看看,这些事千万别做,否则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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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10: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湾仔 于 2017-4-19 10:11 编辑

各位准备买房的小伙伴,

以下两个案例

非常值得细看!


案例一


开发商提供“首付贷”按揭未获批而起诉购房者


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李女士购买了大亚湾鑫某置业公司(下称“鑫某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首期款资金不足,双方除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签订了《借款协议》。


上述合同约定:房款总价70万元,首期款21万元,鑫某公司向李女士提供借款13万元用于支付首期款,分期还款,余款49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同时,鑫某公司还出具《承诺书》,承诺15日内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


后来,李女士支付了首期款8万元及维修基金5380元,陆续还款近6万元。因鑫某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不符合银行授信政策未能通过按揭准入,李女士的银行按揭贷款最终没有通过审批。


开发商鑫某公司却诉至大亚湾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开发商因为之前房子卖便宜了,现在李女士又没有支付剩余款项,就企图通过诉讼收回房源。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不能以首付贷违反楼市政策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开发商本身信用就存在问题,李女士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


一审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继续履行,购房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开发商,购房者开庭时表示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案例二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险些过不了户


根据判决书,2016年6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黑龙江籍的董先生因自己不符合在大亚湾购房的按揭贷款资格,借用一孙姓市民的名义购买了程先生的一套二手房,并签订了《惠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董、程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60万元,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董先生支付了购房款、佣金、税费等共计63万余元。


后来,程先生的妻子声称不知道此事,夫妻两人拒不配合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董先生诉至大亚湾区法院。


董先生能够证明自身是实际出钱买房的人, 一审判决支持了董先生关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大亚湾区法院民一庭周勇庭长提醒,随着楼市调控政策的落实执行,规避的目的将越来越难实现。尤其是我市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新房3年“锁定期”、严禁“一房多卖”、杜绝首付贷、打击虚假宣传等,开发商和购房者可能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来源:东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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